员工保险企业交税吗

2024-05-05

1. 员工保险企业交税吗

r53469:1、企业为员工发工资,员工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交税(员工是纳税人,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2、为员工上保险企业不要交税(交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3、不是只要以工资形式发给员工的钱公司都要上税(要区别具体情况对待)。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员工保险企业交税吗

2. 请问一下,企业员工的保险费用可以纳入企业所得税么?尽量详细点说下,谢谢!

财税〔201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1. 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是指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
3. 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允许抵扣票据的要求
1.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其中,税优识别码遵循‘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可在商业保险信息平台查验。
2. 参照保监厅发〔2016〕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专用投保单证和保险合同,并将税优识别码标注在保险合同正文首页的右上角,做到标识明显、容易识别。
综上所述,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件,需要确保被保险人仅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个税优识别码。当企业收到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和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方可税前抵扣。
企业为职工缴纳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3. 【计税问题】给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相关税务事项如何处理?

答: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因此,如果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因此,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以外,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计入福利费、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一条规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第三条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上述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为员工购买的上述规定标准以内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计税问题】给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相关税务事项如何处理?

4. 单位为在职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涉及哪些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您单位为在职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企业想通过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避个税

购买商业保险以图避税是行不通的,国家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别听信楼上的馊主意,如果贵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无论采取何种操作方式,你们在向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就已经产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要为了这点小钱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企业想通过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避个税

6. 企业给员工上的商业保险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商业保险与劳动保险不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金应视为给员工发放奖金,并入工资薪金,按税率及扣除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企业给员工上的商业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给员工上的商业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何征收个税?

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个所税是以什么方式计算?能不能用每年一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缴纳个所税?
专家32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也是和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该按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税是国务院确定的,但是实际中,具体的计算,各个省一般会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的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国家规定必须由雇佣单位负担的保险以外的各类商业保险的保费,一律计入个人取得保费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保险的品种繁多,对于单位购买保险,个人享受无赔款的优待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需要结合该商业保险的性质和品种,并对照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当然,上述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因为《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发执行,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单位属于违法规定的,是行不通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