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虐童案一审宣判,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24-05-05

1. 辽宁抚顺虐童案一审宣判,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遇到这种残忍的虐待事情,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但社会上这类事情总是频频爆出,我们要清楚的是为何会发生此类事情,然后再去做预防措施。

      从辽宁抚顺虐童案件中可以了解到,虐待者是其母亲及母亲男友,可以看出这是一件离异家庭,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在家庭支离破碎的时候,母亲难免心态会有所改变,在遇到新的另一半的时候难免会被其所影响,那么可享而知,在之后的生活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就是与之前的生活去进行比较,从而产生病态的心理过程,那这种病态的心理活动就会影响自己大脑,去做出有违常理的事情,这也是一种压力释放的途径,不过用在自己孩子身上的时候,显然是无法再去做一个合格的母亲的。

      那要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首先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家庭环境,案件中的母亲和其男友与孩童肯定是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的,而且容易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通过此次案件我们也可以悟出一些小道理,那就是在结婚时一定要好好考察双方的人品,有孩子后要做一个合格的父母,生活当中有很多压力,我们要学会去进行转化,尽量不要把不良情绪带入到生活当中,现在释放压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去进行野外郊游、做运动等多种方法去放松自己。回归家庭时候又是活力满满的,因为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人之间相互沟通,互相鼓励,不仅生活幸福指数提高了,还避免了矛盾的发生,在孩子跟前也树立了榜样,有利于孩子健康发展,这样就会减少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辽宁抚顺虐童案一审宣判,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 辽顺抚顺虐童案到底怎么看的呢?


3. 辽宁抚顺虐童案法律定会严惩?


辽宁抚顺虐童案法律定会严惩?

4. 辽宁抚顺虐童案法律怎样判定?


5. 抚顺虐童案怎么没有后续结果了?

法律分析: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报警,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称有女童被虐待,公安机关立即受案办理,于次日凌晨将陈某威、刘某彦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女童伤情为1处7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我国法律并没有虐待儿童罪,虐待儿童的以虐待罪以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构成上述罪名,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才能予以定罪量刑。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多次虐待、持续时间较长的。如果是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虐待罪,如果是对未成年人有特殊监管职责的老师、保姆等虐待儿童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抚顺虐童案怎么没有后续结果了?

6. 辽宁抚顺6岁女童受虐案一审,虐待儿童怎么处理

2021年10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威、刘某彦(女)故意伤害、虐待一案,并于当日进行了宣判。
经一审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5月,被害女童佟某某(时年6岁)在与被告人刘某彦(佟某某母亲)及被告人陈某威(刘某彦男友)共同生活期间,频繁遭到陈某威采用各种暴力等手段实施的伤害及虐待。刘某彦身为佟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未有效阻止陈某威,不仅一再放任陈某威的行为,而且时而参与殴打、虐待佟某某。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陈某威给佟某某洗澡时,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佟某某,将佟某某烫伤,直至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佟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佟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一处重伤二级、五处轻伤一级、五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最终,经合议庭评议和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刘某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威、刘某彦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一、虐待儿童怎么处理?
虐待儿童的,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构成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7. 抚顺虐童案一审宣判,生母与其男友最终都得到了什么处罚?

在10月13日抚顺虐童案一审宣判了,在这个案子当中小女孩的生母被判处了三年的有期徒刑,而生母的男朋友被判处了16年的有期徒刑。自2020年的2月份到2020年的5月份期间,一个6岁的小女孩一直都生活在亲生母亲和母亲的男朋友的虐待当中。在5月22日的时候小女孩的身体上有多处的烧伤和烫伤,而且手臂还出现了骨折的现象,甚至医院还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一直都在治疗当中在5月28日的晚上女孩的家属选择了报警,而在5月29日的凌晨小女孩的母亲以及母亲的男朋友被当地的有关部门抓获,并且采取了强制的拘留措施。小女孩经历了多次手术之后在6月9日出院,小女孩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并且一直都在治疗当中。小女孩的父亲辞去了自己原本的工作,为了照顾小女孩换了一份洗车工的工作。
对妈妈非常反感小女孩的父亲表示现在在小女孩的面前不可以提到妈妈,小女孩对于这个人非常的反感,而且晚上还会做噩梦。并且小女孩的亲生父亲也向法院提起了申请,希望能够撤销亲生母亲对于这个小孩子的监护权。其实很多网友看到了这种现象都表示非常的难以接受,因为这个小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实在是太严重了。
小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小女孩的身上有着十处伤情,其中有八处轻伤,一处轻微伤,还有一处重伤。小女孩的全身都受到了各种各样的伤害,无论是烫伤还是殴打所导致的伤害都非常的严重。许多网友看到了相关图片以后都表示这种图片是触目惊心的,而且都不明白为什么亲生母亲能够对自己的孩子下得了这样的手。总而言之希望小女孩的亲生母亲以及母亲的男朋友受到应有的处罚,也希望今后他们不要再给小女孩造成任何的伤害了。

抚顺虐童案一审宣判,生母与其男友最终都得到了什么处罚?

8. 抚顺女童被虐案宣判,生母获刑3年,对此你怎么看?

我觉得这个处罚也太轻了吧,这难道不是在变相的伤害受害者?这难道不是在变相的保护施害人?
1、三年的刑罚和这位“母亲”犯下的罪行相比,真的是太轻了。首先她虐待女童的行为,是多么的恶劣、卑鄙和无耻,她身为一个母亲,不懂得好好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她居然助纣为虐,和自己的男朋友一起虐待女儿,她丑陋的嘴脸和无底线的行为,真的让我十分作呕。

她如此的残忍无情,而法律给她的处罚却如此的宽容、大度,只用三年来惩罚她的罪行,这个判决结果也太不合理了吧,我知道法律有自己的考量,有自己判决坏人的尺度,但是我们的法律是不是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和改革呢?
2、这位不称职的母亲不配做母亲,应该将判决结果更改为“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才比较合理。这位虐待孩子的母亲真的太无情、太残忍了,她在虐待自己孩子时,有没有半分的犹豫和愧疚?她作为一个母亲,真的真的太不称职了。

在和男友一起虐待孩子时,我没看到她因为自己没保护好孩子而难过,而她最后在法庭上被审判时,才假惺惺的流下忏悔的眼泪,这位母亲不觉得自己忏悔的有点太晚了吗?
3、这位母亲毫无人性和温度,对她宽容就是对这位女童的残忍,也是对社会的残忍。最后,我真的请求法院再重新审判和修改一下判决结果,三年真的真的太少了。

这位母亲如此的残忍恶劣,三年的刑罚真的很难让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很难对后人起到警戒和警醒的作用。
对她宽容温和,就很难给这位受害女童一个合理的交代,对她宽容,就是对这位女童的残忍,就是对社会的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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