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布产妇坠楼事件初步结果了吗?

2024-05-19

1. 陕西公布产妇坠楼事件初步结果了吗?

9月7日晚上,榆林市卫计局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了调查结果。

8月31日,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榆林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在9月2日和5日两次调查的基础上,于9月7日又连夜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 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8月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当日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当日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榆林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
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据了解,为妥善处理该事件,9月7日,榆林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榆林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绥德县政府、市卫计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舆情组、善后组3个工作小组,对坠亡事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善后工作组正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精心做好家属心理安抚等工作。

陕西公布产妇坠楼事件初步结果了吗?

2. 陕西产妇坠楼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怎么样?

最新消息:榆林市卫计局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了调查结果
《关于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坠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称,榆林市专家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一致认为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该产妇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善后工作组正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精心做好家属心理安抚等工作。

3. 为什么陕西的一个产妇会坠楼?

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8月31日晚,陕西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马某某坠楼身亡。一段监控视频记录了马某某坠楼。

9月7日晚,榆林市卫计局公布了《关于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坠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初步调查结果显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但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为什么陕西的一个产妇会坠楼?

4. 陕西产妇坠楼案有什么反思?

近些年,因未取得家属签字导致无法手术,进而引发医疗风波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张斌的关注。

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了解到,包括张斌在内的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首先提到了去年发生的陕西榆林市一名孕妇因不堪分娩痛苦坠楼身亡一事。《建议》称,事情发生后,家属和医院均称责任在对方,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孕妇曾强烈表达过自己希望行剖宫产的愿望(医院公布的监控录像截图显示,产妇曾走出待产室沟通,期间两次下跪),却没有得到家属及医院的尊重,因为没有及时行剖宫产手术导致该孕妇坠楼身亡,造成一尸两命。
《建议》分析指出,一直以来,对于医疗方案谁来签字,医疗机构依据的是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颁布并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该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一规定将患者医疗签字权实际赋予了患者家属,即虽然患者同意手术,但同时也要家属同意并由家属签字,正是由于这个规定才有了一些医疗风波中要有家属签字的做法,这也是医院基本上都采取由患者家属签字做法的依据。
但是,这种患者同意、家属签字的程序,实际上剥夺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2010年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这个规定是正确的,然而,从效力等级上看,作为卫生部规章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显然是无力对抗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另一方面,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时即与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相抵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孕妇作为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对这一问题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按照这一规定的表述,医疗方案首先应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即由患者签名。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如绝症等),患者无行为能力等情况下,才由患者家属签名。


为此,《建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合法性审查,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使之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明确患者医疗签字的自主权。
其次,建议医疗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依法履职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疗执业的规则意识。

最后,建议医疗机构应将依法尊重患者医疗签字自主权的规则和实践操作纳入住院医师培训的内容之中,增加对尊重患者知情权和医疗签字自主权内容的培训比重,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5. 如何看待陕西榆林孕妇坠楼死亡一事?

丁香医生来回答这个问题。
这是一则令人感到悲伤的事件,真的很可惜,如果选择了剖腹产,可能就不会酿成这样的悲剧了。
究竟是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对于一名产科医生来说,这是一个贯穿其职业生涯的问题。当条件适合的时候,当然是鼓励产妇进行顺产,但决定顺产的有四大影响因素:
产力、产道、胎儿和精神状况。
如果医生判断可能出现顺产困难,就应该及时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

1. 产力
产力就是那股把胎儿和胎盘逼出子宫的洪荒之力。
这股力量的来源主要是子宫收缩、腹肌和盆底肌肉,最关键的是子宫收缩的力量。
生孩子之所以疼痛难忍,也是因为剧烈的子宫收缩。绝大多数人腹肌的力量都没问题,你只要有便秘的时候把大便解出来的力量就够了,最主要的力量其实还是宫缩。
如果宫缩不理想,可以视情况给予缩宫药物或者采用人工破膜的方法加强宫缩。而如果出现宫缩乏力,处理效果不理想,不管你有几块腹肌,也是生不出来的,这时就需要医生来判断是阴道助产还是剖宫产了。
2. 产道
产道就是胎儿娩出时通过的那条通道,评估的时候医生更看重骨盆情况。
有些身材娇小的女性,很担心自己会不会骨盆太小生不出来,应该说,除非有骨盆畸形或者骨盆病理改变(比如骨折、结核等等),大多数女性的骨盆都是适合阴道分娩的。男女性的骨盆是有区别的,女性骨盆天生就为分娩做好了准备。

一般情况下,骨盆太过狭窄引起胎头无法下降(称为绝对头盆不称)还是比较少见的,而更多的是相对头盆不称。因为脑袋不是一个绝对的球型,而是不规则椭球型,有较长的径线和较短的径线,我们希望在通过骨盆的时候,胎头以最短的径线通过骨盆的各个位置,就是说胎头在产道里是会有变化的(称为内旋转)。如果胎头不能顺利旋转,就有可能由比较长的径线卡在产道比较狭窄的位置上,出现相对头盆不称。这种情况可以尝试徒手转胎位或者通过加强宫缩利用盆底肌的作用,继续观察一段时间,一部分还是可以转正的。如果效果不理想,那么就又有可能需要医生的帮忙了——阴道助产或者剖宫产。
3. 胎儿
如前所述,骨盆和胎头的大小是相对的,如果骨盆很大、胎头更大,那照样还是头盆不称,骨盆很小,胎头也小,那照样可以顺产。而且胎儿分娩过程可以内旋转,以适应产道各个径线。除了头盆问题,还有一个就是胎位的问题。胎儿一般都是头朝下出来的,称为头位,如果屁股在下面称为臀位,这种情况阴道分娩风险是比较大的,因为一般屁股比头小,可能屁股出的来但头出不来,大多数情况下,臀位是剖宫产的。

另外还有比较少见的胎位,像脚在下面的、肩膀在下面的,或者就是干脆横躺在子宫里的,这些情况都是需要剖宫产的。另外,还有一个就是胎儿在分娩过程中受到了产道的挤压,可能有会有缺氧的表现,称为胎儿窘迫。如果判断出现胎儿窘迫,产科医生又要进一步判断是不是可以在短期内经阴道分娩,如果不能,就应该立即行剖宫产。
4. 精神状况
关于第四个因素其实比较暧昧,产妇的精神因素。
按照课本上说的,精神因素可以影响产力,但是具体怎么影响的不清楚,只不过确实有些时候,产前各项评估都很理想的产妇,因为个人意愿的原因,到最后就是生不出来,宫缩乏力,人很疲惫,最终还是剖宫产了。而且产妇要经历疼痛和恐惧,家属的心理支持还是比较重要的。
其实这些因素都不是绝对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的,某个因素出问题了,可能影响其他因素也出现问题;而一个因素的问题解决了,其他因素的问题可能也相应解决了。

如何选择?把握适应证是关键
总之,分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影响因素众多,变化瞬息万变,而且涉及到母儿两条生命。医生需要在过程中不断的评估各种风险利弊,选择风险小的去做。有时候这种风险的评估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不是拿着砝码在天平上称重量,而是相当于对于未来的预测,是对未知事物的权衡。
讲到这里,你应该可以理解,我们不能简单的在这么两种分娩方式里选择哪个更好,既然有好的了你为什么还要有另一种方法的存在?这两种方式不存在排他性,各有其适应范围,你应该做的是根据适当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所以很重要的一点:很多问题不是非黑即白的,你不能企图对各种事情都做出简单粗暴的选择。
而在做这方面选择的时候,丈夫也好,家人也好,外行是没法做出良好判断的,你应该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内容参考丁香医生科普文章:《贯穿产科医生职业生涯的问题:剖腹产还是顺产?》
作者 / 田吉顺丨丁香诊所妇产科医学总监
编辑 / 李坏

如何看待陕西榆林孕妇坠楼死亡一事?

6. 陕西产妇坠楼到底是谁的责任?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初步诊断,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20时左右,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下午,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9月6日凌晨,陕西榆林一院发微博对“8.31产妇跳楼事件”再次作出说明:公布视频截图,显示产妇两次向其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并回应。此前产妇家属与医院各执一词,医院称家属拒绝剖腹,家属则称先后两次同意剖腹。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凌晨公布监控截图并解释多个争议点。从截屏内容看,夫妇产前确认顺产意愿;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监控中产妇与家属沟通曾两次下跪;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助产士未料到产妇进入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7. 是什么样的绝望让陕西产妇跳楼?

8月的最后一个晚上,第一次生孩子的陕西绥德县女子马某,被临产痛苦折磨约10个小时后,从分娩中心的待产室走至备用手术室,从5楼跳下,结束了自己即将27周岁的生命。她一同带走的,还有腹中胎儿。

导致这一悲剧的原因何在?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据医院声明称,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希望顺产才导致该结果发生。然而产妇家属却表示自己要求剖腹,是医生不让剖,才导致惨剧发生。 
再来看院方公布的护理记录单。在8月31日事发前两个小时,记录单对病人描述都是“清醒”,血压、呼吸、脉搏均无异常,胎心等也没有异常记录。

院方与家属的第一次交流,描述得也平和正常,“给家属交代一次”“家属表示理解”等。虽未明确记录院方向家属交代的内容,以及家属表示理解的内容,但根据上下文,可以肯定,这个“交代”不会是:必须要剖腹产了,不然有危险;家属表示理解的同时,又拒绝手术。而很可能是:院方表示,马上就要生了,现在再做手术不划算了,产妇要遭二次罪,而家属表示理解,也拒绝手术。
从这些都不难发现,院方在事后,并没有完整地陈述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全部角色。甚至一味强调曾有过剖宫产建议,但家属不同意,故意混淆了一部分事实。

医院公布监控视频的用意,也是想证明产妇多次出现在大厅与家属交谈,甚至出现跪下的姿势,哀求家属同意进行剖宫产,但都未同意,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但家属对这段视频提出异议,指出这是产妇疼得无法忍受后出现的跪姿,而不是跪求家属同意剖宫产手术。
由于视频没有声音,用在任何一方的说法上,都能够成立。因此,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是什么样的绝望让陕西产妇跳楼?

8. 陕西待产妇为何在临产前悲剧选择跳楼?

2017年8月的最后一个晚上,第一次生孩子的陕西绥德县女子马某,被临产痛苦折磨约10个小时后,从分娩中心的待产室走至备用手术室,从5楼跳下,结束了自己即将27周岁的生命。她一同带走的,还有腹中胎儿。

导致这一悲剧的原因何在?目前唯一能确认的是,马某苦求剖腹产而不得。但究竟被谁否决,如今仍是“罗生门”。

到底是是家属拒绝剖腹产,还是医院未选择剖腹产?院方称,虽一再建议剖腹产但遭到产妇家属多次拒绝;而家属则称医院所说不实,因马某疼痛难忍家属同意剖腹产,但院方说已经可以顺产。

院方发布的消息称,8月30日产妇入院时,初步诊断腹中疑是巨大儿,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2017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马某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控视频显示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产妇还两次跪倒在地。院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待产过程中,马某多次走出分娩中心,其中一次走出后两次发生瘫跪,其姿势从瘫软下蹲最终前倾变为跪坐姿势,还有几次瘫软因为丈夫抱牢所以未着地。由于监控视频没有声音,外界并不知道马某、家属及医护人员当时在说什么。

此产妇马某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一般产妇顺产的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会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签署上述文件很可能只是医院妇产科入院时的常规动作之一。“关键是,当时,医院是否有给产妇及家属剖腹产的选项。”产妇马某撤回授权也很容易,只需要写个书面陈述即可。没有听说过撤回授权的案例,但顺产一半又改主意剖腹产的产妇并不少见,少见的是家属如此坚决,更罕见和可惜的是产妇跳楼了。
精评媒:十月怀胎不容易,本是双亲倍惊喜,剖产顺产二迷离,命归高楼成悲剧。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